问题集锦:管道的排液和放空
(1)当泵的入口管道有“气袋”形成时,应在泵的启动之前排气;
(2)装置开车时,为避免管道系统产生气阻,需在其高点排气;
(3)管道系统进行水压试验、吹扫清洗时,需在管道的高点设临时排气;
(4)为尽快排除管道内流体,在高点设置放空,以便借大气压力排液。
(1)液体管道呈“气袋”的地方,例如泵的入口管道,在不可避免出现“气袋”的上部;
(2)P&ID标注的地方;
(3)设备或管道系统高处设排气管。
(1)为排除管道内液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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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压试验后排液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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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工检修前的排液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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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道防冻时排液。
(2)水压试验时用作流体的注入管;
(3)作为管系的空气和蒸汽吹扫出口使用。
(1)呈“液袋”的地方;
(2)P&ID标注的地方;
(3)管廊上公用工程管道的末端;
(4)其他,例如当最冷月平均温度为0℃或低于介质凝固点(冰点)时,应在阀后设排液管,其排液管应靠近切断阀,排液阀应靠近主管;
(5)调节阀前与切断阀之间应加排液管;
(6)大直径的管道(如原油管道等)不易吹扫干净,应加低点排液管。
放空和排液的型式:


(1)管道上高点放空口设置的位置宜靠近平台、支架、构筑物以及易于操作之处;
(2)管道上低点放净口设置的位置附近宜设地漏、地沟或用软管接至地漏、地沟处;
(3)为保证阀门检修、丝堵、管帽及法兰拆卸、软管连接,管道上低点放净管管端距地面或楼板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0mm;
(4)管道上的放空、放净口安装位置尽量设置在物料流向的下游端部靠近弯头处,但不应设在弯头上;管道上放空、放净口设置的阀门应靠近主管;

(5)对易自聚、易冻结、易凝固、含固体介质的管道上的放净管不应有拐弯;对于浆液管道不宜设置排气和排液管,如需设置排液管时,排液管应与水平浆液管底部成切线方向;
(6)管径小于DN40的管道可不设高点排气;对于全厂性的工艺、凝结水和水管道(非埋地),在历年一月份平均温度高于0℃的地区,应少设低点排液;低于或等于0℃的地区,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排液。
(7)振动管道上直径小于DN40密闭放空、放净管跟部接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;
(8)接地漏或开口罐的放净管管口应高出地漏或罐口大于或等于50mm;
(9)放气或排液管上的切断阀,宜用闸阀,阀后可接带管帽短管;对于高压、极度及高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应设双阀。当设置单阀时,应加盲板或法兰盖;
(10)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的排液阀,应为双阀,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;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,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、管帽、盲板或法兰盖。可燃液体管道以及大于2.5MPa蒸汽管道上排液管装一个切断阀时,应在端头加管帽(管堵)、盲板或法兰盖。
(1)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、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m以上;
(2)紧靠建筑物、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或管道的放空口,应高出建筑物、构筑物2m以上。
四、可燃气体排气筒、放空管的高度,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,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.5m以上;
(2)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,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.5m以上。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,应符合图5.2.73的要求;
(3)甲、乙、丙类设备上开停工用放空管可就地向大气排放,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平台2.2m以上,放空管口一般垂直向上,并加防雨罩;
(4)可燃气体排放管和火炬总管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。
五、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,应符合哪些要求?
(1)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;
(2)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,半径为8m的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。